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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中華民國114年5月16日臺教高(二)字第1142200987A號令修正發布,旨揭要點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生效。
二、明訂經費不得支用於赴大陸地區之旅費(不包含港澳地區)。
三、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