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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臺教師(四)字第1132603414A號
修正「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培育獎學金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培育獎學金作業要點」
部 長 鄭英耀
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培育獎學金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扶助清寒優秀學生及鼓勵成績優秀學生參與師資培育,培育具社會關懷及教育熱忱之優質專業教師,並激勵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學校)發展師資培育特色,形塑師資培育良師典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條件:學校最近一次該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評鑑結果為「通過」。
三、補助原則:
(一)補助名額:依各該師資類科師資培育評鑑結果為通過之師資生數及各該師資類科前一年教師資格考試通過率情形,每學年依比率核給名額。
(二)補助基準:
1、獎學金額度每人每月新臺幣八千元。
2、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上學期為八月至翌年一月,下學期為二月至七月。
(三)補助限制:不得與本部核發之師資培育公費重複請領,但低收入戶學生不在此限。
四、甄選機制:
(一)學校每學年至少應甄選一次校內師資生,並以達到甄選基準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偏遠地區學校之學生為優先,其所占名額以各校總核定名額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未足額錄取者,得流用於一般生甄選。
(二)甄選項目如下:
1、學業成績表現或筆試,各校得自行訂定基準。
2、面試或適性測驗(例如性向測驗、職涯與人格相關測驗等),各校得自行訂定基準。
五、師資生受領獎學金期間,應有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事實(含已修畢者),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學年至少通過一項(類)教學實務能力檢測,惟受領獎學金學生為大學四年級者,應至少通過一項教案設計或教學演示之檢測。
(二)服務學習、勞動教育或品德教育等相關課程或活動達學校認定之通過基準。
(三)無償擔任學習弱勢、經濟弱勢或偏遠地區學校等學童課業輔導工作或學習扶助,每學期至少三十六小時;另以一學年核定請領獎學金者,則每學年至少七十二小時。
(四)每學期至少參與一次工作坊(例如師資培育國際學術研討會、領域教學研究中心成果發表等或經學校採認之相關工作坊)。
(五)至少參與一次本部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之師資生潛能測驗,惟配合學校甄選規定者,不受應在受領獎學金期間受測之限制。
六、成效考核:
(一)學校每學期應辦理教學實務能力檢測,引導師資生專業學習。
(二)學校每學期應結合教學現場人員辦理工作坊。
(三)學校每學期應提報成果報告(如附表一總體成果報告)。
七、經費請款及核結:
(一)經費請款:每學期補助名額經本部核定後,學校應依本部核定公文所定期限,備文檢附請領表(如附表二)三份及領據一紙報本部辦理經費請撥事宜,並確實執行。
(二)經費核結: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檢送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二份報本部辦理核結作業。
(三)經費請撥、支用與結報之相關規定,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學校應依本要點規定訂定獎學金甄選、發放及師資生輔導等相關規定,並依校內程序核定後實施。
(二)師資生於受領獎學金期間未符合第五點各款規定者,學校應依其未符合之款數計算獎學金停發之月數,每一款停發一個月之獎學金。
(三)學校未依規定支用經費或學生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受領獎學金或自始不具備受領獎學金資格者,本部應依規定追回補助經費,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培育獎學金作業要點附表一(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