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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校教職員工出差旅費如報支住宿費者,請依規定須「檢據」實報實銷。

1. 本事項經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期中查核後確認,教職員工出差旅費如報支住宿費者,應依規定檢附住宿費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實報實銷。
2. 住宿費發票或收據如逾臺北醫學大學暨附屬醫院教職員工出差旅費辦法第九條及附表一規定之上限金額,須以上限金額報支。
3. 依臺北醫學大學暨附屬醫院教職員工出差旅費辦法第九條及附表一辦理〔附表一之備註:住宿費依實際發生給予〕。
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膳宿費規定:國內宿費部分應取得旅館業者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普通收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消費明細,予以核實認定〕。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日支費是否也要檢據核銷,此部分相關規定如下說明:

 

說明:

1.  報支國外出差膳宿雜費,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計算而未逾日支數上限金額者,則無需檢據核銷。

2.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四條之三、旅費支出之認定標準及合法憑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