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應依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107.01.02修
正)第4條第三款規定辦理申報及扣繳作業。此方式屬個人在中華民
國境內為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提供電子勞務,是經由網路或電子方式使
用之勞務,屬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三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
之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