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國外出差旅費分為交通費、生活費及辦公費,注意事項如下:
1.交通費:出差人員搭乘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所需費用,請檢
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或其他足資證明行程之文件、登機證(含電子登
機證)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 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
付票款之文件。
2.生活費:出差人員之住宿費、膳食費及零用費(市區火車票費、市區公
共汽車票費、市區捷運車票費、個人信用卡手續費、洗衣費、小費及
其他與生活有關之各項費用)。
3.辦公費: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禮品 交際及雜費
(禮品費、交際費、計程車費、租車費等費用)。
(二)生活費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計算,住宿費70%;雜費20%及零用費10%。(機上過夜及返國當日不得列支住宿費,請以30%計算)
(三)刷卡帳單手續費已計入生活費之零用費,故不宜再報支。